受采访者赵锡军系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资本市场研究院联席院长、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本文刊于中国经营报。
双碳目标下,我国经济社会越发强调绿色低碳,经济结构变革对金融市场提出新要求。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资本市场研究院联席院长赵锡军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该过程中,我国金融市场蕴藏着巨大新机遇,但同时,我国目前投入绿色低碳项目的资金额度,远未达到转型需求,其中,esg投资仍是短板。
赵锡军指出一系列需关注的问题,比如我国esg披露目前缺乏统一要求,定性信息多,定量信息少,难以评价;从评价体系来看,现有评级体系关注的主体基本集中于上市公司,评价标准及要素亦并未统一,为“漂绿”行为创造了空间,同时,esg 评价信息库建立需进一步推进。
赵锡军建议,发展esg投资,要建立信息披露到评级体系,再到投资端建设的完整互通链条,同时应参考欧盟esg监管标准,统一esg评价体系及披露标准,有效克服“漂绿”现象,打造好金融绿色引擎。
产品匮乏不能满足市场
《中国经营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金融是重要抓手,这对我国绿色金融发展提出了怎样的要求?
赵锡军:一方面,双碳目标要求完成现有高碳及含碳资产负债的绿色化改造。仅从贷款来看,按照央行统计,2020年末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为284.83万亿元。其中,对实体经济发放的本外币贷款余额为173.7万亿元;企业和政府两项债券余额为73.68万亿元,而年末本外币绿色贷款余额约12万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约为6.9%。
如果按照最宽松的假设,所有绿色贷款项目都具有低碳、零碳和减碳的作用,那么,要在10年内把比例从6.9%提高到50%,每年的增长比例必须达到4.3%,也就是说每年必须完成7.45万亿元贷款存量的绿色化转化,难度可想而知。
另一方面,就目前投入绿色低碳项目的融资而言,无论是规模、方向和产品,都与实现双碳目标所需有较大差距。从数据来看,按照央行统计,2021年6月末,本外币绿色贷款余额13.92万亿元,这是我国目前最大的绿色金融产品,除此之外,还仅有一部分绿色债券和少量绿色基金。而针对实现双碳目标的资金需求,各方面机构平台已有不少测算,规模级别均为百万亿元人民币。
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实现双碳目标,仅靠政府资金投入远不够,大量资金需求只能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而发展esg投资是重要一环,但目前这是短板。
《中国经营报》:esg投资“短”在哪里?
赵锡军:双碳目标金融支撑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端是融资支持,另一端是投资支持。目前我国融资一端在esg领域不断推进加强,金融监管已推出政策支撑。
但从投资端来看,问题明显,举例来说,目前我国esg投资产品类型、数量匮乏,规模较小。按照央行统计,2020年末,我国绿色债券存量约8000亿元,占全部企业和政府债券余额的比例仅约为1.09%;而与esg挂钩的基金产品和股权投资产品,以及金融衍生品,则更是规模有限,与国际上成熟的esg投资市场具有较大差距。
总体上看,我国资本市场对esg投资仍不够熟悉,市场规则需进一步完善,要想实现双碳目标,esg投资必须尽快发展推进。
《中国经营报》:我国esg投资产品较为匮乏,从支撑双碳目标看,我们有哪些推进产品发展的路径?
赵锡军:可以考虑的方向有很多,比如:在绿色债券方面,我国可以发行政府绿色专项债、中小企业绿色集合债、气候债券、蓝色债券以及转型债券等创新绿债产品;改善绿色债券市场流动性,吸引境外绿色投资者购买和持有相关债券产品。
在绿色股票市场方面,可以简化绿色企业首次公开募股(ipo)的审核或备案程序,探索建立绿色企业的绿色通道机制。对一些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较好的绿色企业,支持优先参与转板试点。
在绿色基金方面,鼓励设立绿色基金和转型基金,支持绿色低碳产业的股权投资,满足能源和工业行业的转型融资需求。
在私募股权投资方面,鼓励创投基金孵化绿色低碳科技企业,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开展绿色项目或企业并购重组,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合作,为绿色资产(企业)挂牌转让提供条件。
在环境权益市场和融资方面,开展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探索碳金融和碳衍生产品。
遏制“漂绿”现象应统一评价标准及披露要求
《中国经营报》:从欧美发展经验看,建立完善的esg投资市场,需形成从esg信息披露到esg评级体系,再到esg投资较为完整的决策链条,从我国esg信息披露情况来看,目前有哪些问题需要重点突破?
赵锡军:esg信息披露、esg评级体系、esg投资三者需协调发展,而esg信息披露是基础环节,缺乏有效数据,esg投资将无的放矢。总体来看,我国esg信息披露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从披露要求来看,目前缺乏统一要求,部分上市公司参考了成熟市场标准来操作,比如说美国、欧洲、新加坡等地的市场要求,披露信息标准不统一,直接造成esg评价难以进行。
其次,从披露内容来看,企业披露的定量信息少,定性信息多,从根本上看,这是因为双碳目标行动方案未推出,监管对于不同行业的碳排放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还未定。
再次,从披露的意愿来看,我国上市公司esg主观披露意愿不强,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两方面解决:一是监管引导下,制定评价体系,根据不同公司披露数据情况,给予不同扶持政策;另一方面,在披露信息基础上,通过评级,促使表现较优的公司esg金融产品更易获得投资。
《中国经营报》:近些年来,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我国陆续有机构参与到esg评价体系建设中,截至目前已有多家机构形成较为完善的评价体系,并对外提供esg相关服务,整体来看,你认为我国目前的esg评价体系是否适用本地企业实际情况?
赵锡军:不能否认,我国大多esg评价体系在建立时,参考学习了国际上已经相对成熟完善的主流esg评价体系,但部分机构推出的esg评价体系,已剔除了不适用或者难以获取具体数据的指标,并灵活地增加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些指标,如扶贫贡献、社会责任报告,以及证监会、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处罚情况等。
尽管如此,整体来看,我国esg评价体系仍存在诸多不足,需监管部门引导:
现有评级体系关注的主体还是基本集中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的相关数据仍相对较少。监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并逐步要求全部融资主体提供esg评级结果,并据此进行发行资格和融资条款的审批。
当前各机构都建立了各自的esg评价体系,其中各项指标和相关标准不尽相同。因此,监管部门应立足于中国国情,综合考虑国际标准和我国市场特点,建立更加完善、统一的esg 评价标准,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信息使用者。
第三,目前我国esg评价体系及其披露机制仍在探索发展阶段。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合理的esg指标披露机制,将其作为融资主体信息披露的一部分,对披露时间和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同时也要进一步推进esg评价信息库的建立,使利益相关者能够更便捷、及时地获取esg评级信息。
《中国经营报》: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漂绿”行为正逐渐增多,致esg市场混乱,除企业外,部分资管公司也利用“漂绿”来增值产品宣传,你认为应如何避免“漂绿”行为?
赵锡军:从根本上看,esg评价标准的不一致性、碎片化,导致市场泡沫产生,也为“漂绿”创造了空间。这方面可参考欧洲做法,目前欧盟已建立统一的esg监管标准来保护投资者,克服“漂绿”现象,其中,欧盟esg相关的政策体系中最核心的标准是nfrd、sfdr和分类规则。
除了评价体系的一致,披露的一致性要求亦至关重要,欧盟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sfdr)推行分为两个阶段:2022年之前的第一阶段,要求所有资产管理公司都必须发布其有关可持续性流程的信息,并根据其产品对气候和社会的影响分为深绿色、浅绿色和不可持续三类;2022年之后(包括2022年)的第二阶段,资产管理公司被强制报告碳足迹、对活跃化石燃料行业公司的投资等,我国可适当借鉴。
整体的披露要求及统一的评价体系,将有效遏制“漂绿”现象,促使esg投资回归本源,也会推进我国esg投资发展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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