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深圳试行个人破产制度。
7月19日,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案件由深圳中院裁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图|视觉中国
8月18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等机构又推出《关于建立破产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机制的实施意见》,在国内率先建立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和公示机制。
这个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东山再起”机会的制度,会不会成为老赖的福音?
个人破产后之前的欠账就可一笔勾销了?
个人破产有什么重要意义?
文丨崔赫翾 瞭望智库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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舶来品
2008年,一场金融危机席卷世界,美国经济持续低迷,这不仅把一批企业拉下马来,更令一些手头不宽裕的民众吃不消,不少人身陷房产泥沼,无力偿付抵押贷款,丧失房产赎回权,不得不抛家弃舍。破产成为他们自保的唯一方式。
尽管联邦政府提高了申请破产门槛,但那年10月,美国个人申请破产案例依旧达108595件,这是自2005年美国新《破产法》实施以来首次突破10万大关。在楼市尤受重挫的州区,个人申请破产案例增速更快——内华达州同比增长70%,加利福尼亚州同比增长80%。
图|图虫创意
负担不起的医疗费用也是美国人破产的一大因素。2009年,时任美国总统的奥巴马在国情咨文中指出,美国平均每30秒就有一个人因为医疗费用而破产。
所谓个人破产制度,是指个人资产无法清偿其债务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宣布其破产并核销债务的制度。被美国人习以为常的个人破产制度,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的规定。
只是,早期的个人破产法并不友好,债务人不仅被污名化,而且财产责任“履行不能”的惩处常被人身责任所替代。罗马时期,有些债务人在既不能清偿债务,又无人为其担保时,会被判处监禁,债权人有权将债务人售至国外为奴,甚至有权将债务人处死。
直到19世纪中叶,友好型个人破产制度才日渐形成,合理的债务风险及困境可被债权人宽容,债务违约的道德谴责和人格侮辱的现象逐步消逝。现在,西方国家个人破产制度大多吸收罗马法特点,同时继承本国旧法合理因素,形成本国特色的个人破产制度。
但对于我国来说,个人破产的概念较为陌生。
毕竟“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从古至今老百姓最朴素的认知。
在我国古代,面对债务逾期不偿债者有诸多惩处——汉朝时债务人会被服劳役,其家属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唐代时债务人要用劳役顶债,辅以杖刑、笞刑逼债;到了宋朝,债务人除需被杖刑,其家产也会被变卖顶债。
直到1935年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颁布了《破产法》,确立了个人债务破产免责制度,不过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所有人都以破产为耻,债务人恢复支付能力后仍然会偿还债务。
2000年,我国新破产法起草时,就曾有人提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不过那时的时机尚不成熟。
一方面,当时中国传统的消费观念还是量入为出而不是超前消费;另一方面,我国老百姓习惯现金交易,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个人财产登记和征信制度,个人破产制度难以建立起来。所以,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新破产法草案时,以“条件尚不成熟”删除了关于自然人破产的条文。
2007年的6月1日,我国第一部企业破产法正式实施,这被称为中国市场经济由初级阶段进入中级阶段的标志。但很多人表示,这最多也只能算是“半部破产法”,因为是一部针对企业法人的破产法,而此处企业法人还不包括诸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法人。因此,个人破产在当时仍是我国的空白区域。
2008年汶川地震时,大量房屋坍圮,对于受灾群众而言,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已经损毁,是否还要继续还贷?无力偿还怎么办?彼时,不少法学界人士建议应该尽快制定“个人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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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机成熟
随着社会的发展,近几年来,许多事情开始发生了改变。
先说消费观念。
自2010年以来,我国居民家庭储蓄持续下降,居民杠杆率明显上升,2008至2017年第二季度年居民杠杆率由18%升到47.4%,这还不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p2p等其他渠道的债务,杠杆率水平几乎是新兴经济体中最高的。
个人债务杠杆会向整个经济社会传导,一旦失业率上升,将会引发房贷违约等系统性债务问题。图|ic photo
与居民杠杆率高企对应的是个人消费信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持续增长,信用卡违约率、房贷违约率明显上升。
与此同时,我国正处于消费蓬勃发展的互联网金融时代,相比传统的银行体系,消费金融公司凭借无需抵押和担保,外加审核快、期限短、授信灵活等特点,极大迎合了年轻群体的快节奏消费需求。
个人债务杠杆会向整个经济社会传导,一旦失业率上升,将会引发房贷违约等系统性债务问题。个人、家庭债务问题就像是跷跷板,一面是增加个人债务可以刺激消费,进而拉动经济增长,另一面是过度举债会造成系统性债务问题,抑制经济增长。
毋庸置疑,我国个人负债问题已经成为不定时炸弹,无法判断何时会被引爆,一旦爆炸必会给社会带来无可估量的影响。
再说迫切需求。
由于企业和个人在市场退出机制和承担责任方式上的不同,很多企业融资时,债权方往往要求企业主以个人财产作抵押,原因之一就是企业可以破产,但个人无法破产,通过这种方式将企业经营风险转移到个人。
在创新创业蓬勃兴起的当下,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发展比较完善成熟的地区,对市场机制法治化有着更为急迫的需求。
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达37.5%。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而在2020年上半年,浙江省期末拥有私营企业250.03万户,个体工商户498.15万户。
【注:商事主体是指商主体或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商个人、商法人和商合伙。】
这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使大部分商事主体在遭遇市场风险时无法获得平等的破产保护。
最后说外部条件的成熟。
企业破产法实施14年来,我国在破产方面积累了大量的司法经验,破产审判工作日趋完善,培养出一批专业破产法官、破产管理人和其他专业人员,经济社会也开始了解和接受破产概念,这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较好的司法基础。
而且随着互联网金融、大数据产业等的发展,个人征信的外延已大大扩大,不仅包括传统的数据,如信贷数据等,还包括基于互联网消费场景的第三方数据。可以说,征信业已迎来了大数据发展的时代,这给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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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水
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首次明确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看到政策松动,浙江、江苏等地随后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探索试点,并在具有个人破产实质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办理方面实现破冰。
2019年10月,浙江温州通报了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债务人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最终他的214万余元的债务只需在18个月内按1.5%的比例一次性清偿3.2万余元。同时,蔡某承诺,在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对此,平阳县法院工作人员表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保护的是“诚信而不幸”的人,而不是老赖,法院会采取三大举措严格把关防范逃废债行为,不让债务人“钻空子”。
全国失信执行人已超过千万。他们中并非所有的人都故意欠债不还,有相当一部分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被迫成为“老赖”。
江苏高淳人老谷,2003年“非典”期间所承揽工程严重亏损,自此背上127.8万元债务。
父母年迈,弟弟因意外于几年前去世,妹妹因病瘫痪,18年来,作为长子的老谷除了弟弟去世当晚回家看过一眼,始终在外打工。期间,老谷将所有收入除去基本生活开支和子女学费后,全部用于清偿债务。然而因债务巨大,加之身患高血压、糖尿病,归还的欠款只是杯水车薪。
2020年11月,老谷向高淳法院申请个人债务清理。他名下一套房产可拍卖用于还债,但其中一半份额为其妻子所有。为了获得债权人谅解,最大限度偿还债务,老谷的妻子主动放弃房产份额,房产拍卖所得70余万元全额用于还款。12月21日,21名债权人表决通过债务清偿计划:在老谷清偿债务总额的57.28%即73.2万余元后,对未予偿还的54.6万元债务全部予以免除,并经过一年的信用考验期,恢复其信用。
卸下债务的当晚,多年不敢回家的老谷走进家门,抱着卧病在床的86岁老父亲嚎啕大哭。他表示,要重拾木匠手艺,靠自己的双手重新开始,并守在父母身边尽孝,弥补多年遗憾。
不过,由于我国大陆地区当时没有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江浙的试点本质上只能算是个别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合意减免债务的行为,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个人破产案件。
直到2021年7月19日,深圳市民梁文锦从法院工作人员手上接过批准了他的破产重整计划的裁定书,此时的他有些激动,“之前每天都接到催债电话,全家人精神压力都特别大,现在终于可以松一口气,有了缓冲的空间。”
这是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的“第一案”。
2018年,梁文锦选择蓝牙耳机市场开始创业,但因无法获得稳定客源,加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银行债务越背越多,无力偿还全部债务。2021年3月,梁文锦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
破产后他一分钱都不用还了?当然不是。
由于梁文锦创业失败后很快找到了工作,每月收入约2万元,法院同意梁文锦适用重整程序,与债权人重新协商制定一份分期还款计划,并不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债权本金100%清偿,除债权本金以外的其他债权额调整为0。可以理解为,利息、滞纳金等都不用还了,但本金需要要在一定期限内全部还上。
在此期间,除了每月用于全家四口人基本生活的7700元之外,梁文锦承诺他的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如果他不能严格执行该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帮助债务人摆脱债务,获得重新开始的机会,前提是债务人必须是“诚实而不幸”的人。
那么,“诚实而不幸”的人,如何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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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义“诚实而不幸”?
“诚实而不幸”概念最早在1934年美国local loan co.v.hunt案件中确立。
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大萧条刚刚爆发不久,全国大部分工薪家庭都在失业与贫困的威胁中苦苦挣扎。在财产价值普遍缩水而资本市场又一蹶不振的现实下,只有借款人的劳动力——即以未来所挣工资形式所表现的财富——才是放贷人眼中唯一可信任的担保物。在 grand trunk western 铁路公司工作的威廉·亨特(william hunt)于1930年9月17日向一家名为local loan的信贷公司借款300美元,并以其部分未来工资作为还款担保。不过转一年的3月1日,亨特向位于伊利诺伊州的一家联邦地方法院申请破产,并被法院宣告为破产人。
萨瑟兰(sutherland)大法官在判定亨特因破产免责而摆脱其以申请工资所担保的借约表述:对于未来工资设定的担保,实际上是在以未来的收入能力出质。从个人自由之本质出发,个人为自身以及供养他人之需要而劳作营生的权利绝不亚于任何一项财产权,甚至更为重要。确保这种权利的行使自由之所以至关重要,不仅是因为其对私人利益的重大必要性,更因为其涉及极大的公共利益。破产免责的目的在于赋予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生活的全新机会与今后努力的崭新空间,而不必受既有债务的压迫与阻拦。
“诚实”是个人破产制度追求的一种核心价值观,并以此引导债务人的行为。可以从三方面考量:
第一,破产免责申请前需要有足够的诚实。如果日常债务人欠税,信用卡经常透支,不按约定还款,那就不符合“诚实”。第二,破产免责审查中,不可存在欺诈行为,比如隐瞒藏匿财产等。第三,破产免责实施后,债务人没有按照破产裁定规定按时、足额还款,逃避履行破产义务,法院可以剥夺其债务免责,追究债务人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以梁文锦案为例,我们从这几个角度判断他属于“诚实而不幸”的人:
第一,他创业失败,导致家庭背负了无法摆脱的沉重债务,这是创业者承担的市场风险;
第二,他所陈述的破产原因及破产经过,经过法院核查、管理人调查,证明是真实的,损失也是真实的,损失及支出与债务数额基本吻合;
第三,其破产申请被法院正式受理后,其依法参与破产程序,其家属也积极配合调查,保证了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在这期间梁文锦也积极遵守了限制消费行为的决定等《条例》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四,他努力挣钱还债。创业失败后,他马上重新找了工作,没有试图逃债。尽力还债,是债务人诚实的一个重要体现。
特别要提到的是,多数债权人也发表了监督意见,认为他属于“诚实而不幸”的人,这是重整计划草案能够顺利通过的原因。我们在办理破产案件中,强调要充分保障债权人对债务人申请破产、对管理人办理破产进行监督的权利,目的是合理兼顾各方合法权益,确保破产审判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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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车?没门
创建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帮助诚实债务人获得成本更低的救济,他们不需要因被列入“老赖”而生活不便,更不需要无止境地面对债权人的追偿,只需要符合个人破产制度的规定,就可以获得破产的救济,摆脱司法机关和债权人的追债。
在这样的情况下,有很多人动了歪脑筋。想一笔勾销债务?没这么简单,个人破产程序会对债务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全方位的详细调查比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只会更加透明,想要借助个人破产程序转移财产逃废债是打错了算盘。
深圳破产法庭综合办公室主任景晓晶举了一个这样的例子,有一位申请人,因为做生意欠下了债务,但依旧维持着中产阶级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外地有房、深圳有车,不想勒紧裤带还债,想申请破产清算免债。
最终,法官在面谈中向这位申请人解释了破产清算的程序要求和法律后果。
比如,债务人要面临一个最短三年、最长五年的免责考察期。在破产程序中和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的多种行为和权利受到限制——需要卖掉车和房清偿债务;预留豁免财产时,只能为他和未成年子女预留基本生活费用,同时他的全职太太是具有完全劳动能力的成年人,需要出去工作;子女的教育费用除学费、校服、书本、文具外,一年几万的课外兴趣班费用也不能预留;本人要受到消费行为限制、信用公示、免责考察期监督等一系列监督限制。
释明之后,这个债务人马上撤回了申请。
也有人担心个人破产制度无法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制度会导致“逆向选择”。所谓“逆向选择”,指的是那些最容易破产的人,反而最愿意去举债,乃至于付出更高的利息去举债,然后还不上了就破产,给放贷人造成损失。“逆向选择”使得放贷人越来越“惜贷”,显然不是什么好事。
毕竟,美国有过前车之鉴。美国1978年出台的《破产改革法》并未过多满足信贷债权人的愿望,而是坚定地站在债务人一边。债务人非常容易就可以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取得债务豁免。宽松的法律为债务人提供极强的诱导,《破产改革法》实施的第一年,个人破产申请数量即暴增60%。
不过有学者指出,个人破产制度恰恰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破产制度会提高民众的风险意识,增加债权人对债务的风险预期,促使债权人不要过度投机或者劫掠式地发放贷款,不要把不应该借的钱借出去。这样最终有助于从源头控制信用风险,提升金融机构信贷安全,维护和稳定经济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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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何在?
作为全国首个允许个人破产的城市,深圳又有新动作。日前,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会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关于建立破产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机制的实施意见》,深圳在全国率先建立个人破产与社会信用联动机制,将个人破产信息纳入信用信息范围,意味着个人破产制度在执行层面有了更完整的配套支持。
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以来的几个月,共收到640余件申请,但到目前为止只有8宗申请正式受理。这既表明个人破产受理的严谨、审慎,也折射出不可低估其中的诚信风险。建立个人破产与社会信用联动机制,有助于将这种风险降到最低。
那么个人破产的意义何在?
第一,个人破产可以减少社会负面问题的发生。
2011年,温州民间信贷危机爆发,企业家因无力偿还高息贷款而逃跑、跳楼的新闻屡见不鲜。仅当年9月间,温州市就发生了26起企业倒闭、老板逃跑的事件。9月下旬到10月初,十天内发生了三起老板因债务危机选择跳楼自杀的事件。
此外,个人债务得不到豁免,债权人的催收就不会终止,而暴力催收会影响社会稳定。有的债权人选择暴力催收而违法犯罪,比如广受关注的“于欢刺死辱母者案”。
第二,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即便没有个人破产保护法,恶意债务违约人也不会主动偿付债务,甚至会完全拒付债务。而有了个人破产保护法,虽然为失信人提供了合法免除部分债务的途径,但相应法律条款同时也保护了债权人,比如非豁免资产要用于还债、在5~10年之内持续还款等。在梁文锦的案例中,债权人们虽然因此产生一定的利息损失,但债务人偿债计划确定后,债权人的本金安全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第三,完善了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有利于民营经济活力的释放。
在民营企业融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金融机构或资金出借方要求企业的老板、股东或亲属等相关自然人提供连带保证的情形。企业陷入破产危机时,即使通过破产重整程序进行挽救,也是救得了企业救不了老板,同时经营风险由此无限转移到个人和家庭,给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创造了生存空间。
市场退出机制的完善,免去创业者的后顾之忧,让其在面对失败时,具有走出债务困境重新开始的可能。
不过,随着个人破产制度的推出和完善,“诚实而不幸”的人有了“重生”的机会,但“重生”的过程也是诸多宝贵资源损失的过程。相信不少创业者在完成“个人重整计划”的过程中,会对创业有更深刻的认识。这也是“个人破产”积极意义的一个重要表现。
参考资料:
1.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丨《中国法学》2019年第4期
2.什么人可申请破产?破产等于不还钱吗?详解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案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07-19
3.执行视角下的个人破产制度研究丨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04-26
4.破产法的温度|个人破产在美国:四十年回望丨澎湃新闻,2019-05-06
5.中国首宗个人破产案裁定生效: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一个被拯救的机会丨经济观察报
6.给“诚实而不幸”的人生按下“重启键”丨新华日报,2021-08-03
7.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破冰”丨中国经济网,2020-04-30
8.探路个人破产,江苏法院帮助69人走出债务泥潭丨江苏政法,2021-08-08
9.只有“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才能得到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丨羊城晚报,2021-07-20
10.与社会信用联动 堵住个人破产制度“后门”丨羊城晚报,20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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