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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拐卖人口犯罪,深挖历史积案!两高出手了!

2022-03-10 07:50

以下文章来源于中国新闻周刊 ,作者陈丽媛


3月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大会作工作报告。


两高报告均谈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强调“严惩”“从严惩治”此类犯罪行为。此外,“纸面服刑”“提钱出狱”以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等众多民众关心的问题也被提及。


文 | 陈丽媛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中国新闻周刊”(id:chinanewsweekly),原文首发于2022年3月8日,原标题为《两高报告: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深挖历史积案》,不代表瞭望智库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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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惩治收买、不解救、

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最高法报告提出,严惩性侵、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强化对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司法保障。最高检报告也提出,严惩拐卖人口犯罪,深挖历史积案。追诉拐卖人口犯罪将继续从严;同时与有关部门形成合力、综合整治,对收买、不解救、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坚决依法追诉、从严惩治。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刑法学教授赵天红认为,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是近期公众非常关心的问题,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不仅关乎民众的呼声,也关乎对妇女儿童权利的保护。

 

最高检报告显示,2000年至2021年,检察机关起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从1.4万人降至1100余人,年均下降11.4%;起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由155人增至328人。

 

赵天红表示,从数字可以看出,由于国家对于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大,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数量有所降低,而随着解救力度的加大,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被起诉数量增加。但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是,很多案件案发时间长,解救难度大。

 

关于拐卖人口犯罪,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彭逸轩认为,从最高检公布的数据看,自2000年以来,惩治犯罪从偏重于“卖”转向“卖”、“买”一起查,这与近两年来发生的恶性买卖妇女儿童案件引发社会舆论有关,也是回应社会关切的具体表现。

 

他补充,但从具体数字看,2021年有关“卖”被起诉的人数是1135人,而因“买”被起诉的人数为328人,相差三倍多,这说明“买卖同罚”的任务依然很艰巨。

 

从解决方法上,赵天红认为可以通过侦查机关和政府管理部门联合办案,在失踪人口的查找和农村乡镇新增人口登记和婚姻登记方面找突破口,对于人口拐卖和收买现象比较严重的地区,派联合工作组进行深入调查。

 

另外,应健全完善全国联网的失踪人口dna库,便于在查找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时尽快及时查找到父母亲人。

 

从法律层面,赵天红认为,首先应严格适用现行法律规定和证据审查标准,对于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中的非法拘禁和强奸等行为,严格适用现行刑法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律规定,进行数罪并罚;其次,最高司法机关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统一对于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在立案条件、追诉时效等问题进行规定;最后,在立法层面考虑适当增加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补充,过往我国重视对“人贩子”的打击,但是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打击力度不足。他认为,“有需求就一定有市场”,要有效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不仅要严厉打击“人贩子”,而且要严厉打击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

 

“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由155人增加至328人。这对于有效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具有重要意义。”陈永生介绍,为此,《刑法修正案(九)》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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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报告也提到纸面服刑问题。据透露,人民法院全面排查1990年以来“减假暂”案件1334.5万件,对有问题或瑕疵的5.9万件督促逐一整改,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出台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意见,决不允许“纸面服刑”“提钱出狱”破坏公平正义。

 

“刑罚的公正执行和刑事判决的公正司法同样重要,如果刑事判决的结果不能公平执行,就会让刑事判决‘白判’。”彭逸轩认为从报告数据来看,虽然有问题或瑕疵的案件比例只有千分之四点四,但绝对数量还是很大的,从1990年以来排查的案件数量近六万件,“如果最终不能实现惩罚性和教育性的目的,个别犯罪分子依靠金钱和权力‘二十年后又是一条好汉’。”

 

赵天红认为,纸面服刑根源在于刑罚执行过程中执行机关和审判机关违法办案或者不严格审查减刑假释实质条件导致。

 

其中,纸面服刑比较突出的问题是违法进行减刑假释,执行机关对于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材料报送审判机关,审判机关在没有进行实质审查的情况下做出减刑假释的裁定。其次还有通过伪造病例保外就医的情况逃避刑罚的执行。

 

“由于在罪犯被交付执行以后,监狱的执行活动一般不对外开放,缺乏来自社会的有效监督。”陈永生认为,这导致了刑事执行领域滥用权力,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包括保外就医)的案件屡屡发生,“为此,全国检察机关加大了对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力度,查办了一批涉案人员。”

 

据最高检报告,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部署,全面排查1990年以来办理的1100万件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监督纠正3万件,查处徇私舞弊“减假暂”犯罪242人。针对收押难、送监难问题,以专项活动,督促依法收押收监4.4万人。

 

“我国近期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在这方面有了非常具体的规定。”赵天红介绍,从执行层面,要严格审查服刑人员是否符合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条件,对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既要避免违法弄虚作假也要避免渎职疏忽。

 

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她认为需要从制度层面和执行层面严格执行,明确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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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在进步,不‘关起来’也能管得住。”最高检报告提到,根据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全年不批捕38.5万人、不起诉34.8万人;辅以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等促进形成共识,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下降37.4%,被害人不服提出申诉下降11.2%。对捕后可不继续羁押的,依法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5.6万人,诉前羁押率从2018年的54.9%降至42.7%。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刑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曾文科认为,这是适应新时代的犯罪情势,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一方面严厉惩处贪污、贿赂、渎职类案件,并对残害妇女儿童、老年人等挑战法律和伦理底线的犯罪适用包括死刑在内的严厉刑罚,坚决维护法治权威。另一方面则对大多数较轻犯罪、初犯偶犯等依法从宽处理、少捕慎诉慎押,有利分化犯罪、减少社会对立面。

 

他认为,尤其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不少新罪的新局面下,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助于合理分配有限的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地提高整体犯罪的预防实效性。尤其值得关注的是,针对企业的违法犯罪问题,检察机关积极推动建设、健全企业刑事合规,这既对企业犯罪的宽缓化处理有推动价值,又对有效防范企业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大意义。

 

“这个提法涉及到三个方面,用词也体现了现在检察机关关注的方向,即少捕、慎诉、慎押。”赵天红解释,可不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初犯偶犯的,采用不捕的方式。除了有利于分化犯罪,减少社会对立面,同时,也可以避免由于轻微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对其本人和子女所带来的附随不利后果。

 

此外,她表示实施少捕慎诉慎押的关键是检察机关在批捕、起诉和审前羁押环节认真全面审查,在办案中以司法宽容的理念做好相关工作,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实施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行是做好这项工作的不容忽视的环节。

 

“少捕慎诉配合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的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赵天红强调,少捕慎诉慎押可以促进社会和谐,体现司法宽和、谦抑,释放司法善意,有助于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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