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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志刚:信用评级监管新规影响几何?

2021-08-17 14:20

作者郑志刚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本文8月13日刊于中新经纬。


信用评级市场迎来新一轮监管规范。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信息披露等方面对信用评级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强调优化评级生态,严格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督管理。我认为,通过政策规范,未来应该可以逐步形成相对比较稳定的信用评级机构,这是一个很好的发展方向。


监管为何此时强化对信用评级行业的规范?我认为和相关行业暴露出的问题有关。近一段时间以来,发生多起债务爆雷事件。有些企业债务负担能力已不足以支撑其债务水平,债券信用评级却依然很高。因此,确实很有必要加强对信用评级企业本身的监管。


《通知》明确了五大监管方向:一是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提升评级质量和区分度;二是完善信用评级机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坚守评级独立性;三是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机制;四是优化评级生态,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五是严格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督管理,加大处罚力度。


信用评级机构是债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重要途径,属于第三方。但这里往往会存在一个悖论,即我们依托的第三方自身的治理问题没有解决好,然后我们又依托一个没有解决好自身治理问题的第三方来解决企业的信用问题。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加强信用评级机构自身的治理问题非常重要。


《通知》中强调信用评级机构本身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来保证信用评级的独立性。这是非常有意义的。以往我们更多地强调评级的信用主体,但是对信用机构本身的治理重视不够,强调的独立性不够。这是该政策非常值得我们关注的一个亮点。


另外,评级市场本身依赖于这样几个途径来约束评级机构。一是声誉。做得很好才能获得声誉,而且一旦有评级不良行为,市场声誉会大打折扣,进而对其服务收费等都会产生影响。二是信用评级市场存在着双向垄断的可能性。一方面信用评级机构是有限的几家,可能存在垄断;另一方面需求方同样也可能存在垄断,比如有些大的行业龙头,往往很受信用评级机构青睐。这样就存在着一种双向垄断的可能性,会使信用评级服务产生很多扭曲行为,并可能给出与企业实际的信用能力不匹配的信用评级。针对这一情况应该怎么做呢?我觉得一方面要加强必要的监管,包括信息披露等等,另一方面要鼓励适度的竞争。应该通过一个较长的时间让市场在信用评级过程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然后逐步形成一些有声誉、有业务能力、有发展规模、相对稳定的信用评级企业。


《通知》还明确提出了鼓励引入投资人付费评级,发挥双评级、多评级以及不同模式评级的交叉验证作用。


收费评级我认为是非常合理的。公共服务一旦涉及到垄断就会激励不足,缺乏一个长期发展的动力。而很多市场化的信用评级机构,恰恰具备这些条件。第一,它想做好;第二,它想建立好的声誉;第三,它希望通过维持好的声誉带来好的佣金收益;第四,它希望佣金是长期稳定的。所以,我们鼓励市场化的新评级机构涌现,评级机构也可以合理收费。收费本身并不是邪恶的,不是洪水猛兽,是一个信用评级机构内在激励的一部分。


对于双评级、多评级措施,我认为可能是为了从不同角度来得到更加客观的信用评级,有其合理性,但是也会有很高的成本。因此,有可能是特定阶段,也就是目前信用评级机构早期发展阶段的过渡性举措。未来随着一些声誉良好、规模大、评级能力高的信用评级企业的出现,也许就可以不再需要多重评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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