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及《中国人民银行 香港金融管理局 澳门金融管理局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联合公告》有关要求,规范“跨境理财通”大湾区内地业务试点相关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联合制定了《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中心支行联合当地银保监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上级单位和所在地监管机构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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