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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科技」的進一步發展:讓科技賦能文創生態

2022-12-17 19:35

文章原載《明報》2022年12月14日
撰文: 團結香港基金助理研究員 林玥彤



團結香港基金在2020年6月曾發布香港首份聚焦藝術科技發展的研究報告,時隔兩年,基金會於今年5月又再發布了新的文化藝術研究報告《數字時代的文創產業發展》,更深入地研究文創產業的數碼轉型,並為政府提供相應的政策建議。藝術科技在本港發展得如火如荼,科技又如何從多方面協助文化藝術發展?

過去兩年,「藝術×科技」在香港掀起一番浪潮。自從前任特首林鄭月娥在2020年的《施政報告》首次提出發展藝術科技並撥出大量資源後,政府、業界乃至學術界紛紛響應,讓一直以來從事這方面創作的團體和藝術家更加「吃香」。最近,無論是西九文化區表演藝術季的大型藝術科技節「藝創明天」,還是藝發局在中環街市、茂蘿街7號及618上海街舉辦的「藝術‧科技」小型展覽,隨處都可以感受到這股藝術科技浪潮。無論你是否看好藝術科技,都無法否認這是目前本地文化發展的重要現象和元素。

創新同時傳承藝術文化

藝術科技不僅是創造新型文化內容的一種手段,亦是振興傳統文化藝術形態的一種方法。從機械臂到無人機,除了輔助創作,有時候科技更會搖身一變成為「主角」。例如本地跨媒體藝術家梁基爵的作品便是再好不過的例子。去年,他透過展演《仍…息在零地》探索人機互動,由3位真人樂手與3隻機械臂在舞台上合奏,結合聲音裝置、電子音樂及流動影像,彷彿將整個舞台變成一件敲擊樂器,從中探索人類與機器之間的關係。用科技創作藝術不是新鮮事,而不斷尋求突破與革新,正是本地藝術家體現出的試驗精神。

除了打造創新的項目,另一方面,大家亦常反思:科技能夠提升傳統文化的藝術創作嗎?在粵劇表演裏融入現代舞台技術行得通嗎?能提升其藝術價值嗎?對此議題,業界不乏爭議。但毋庸置疑的是,科技的確能夠幫助傳承文化。科技對於傳統文化的貢獻,不僅是輔助創作、創新傳統文化的展示方式,更多是用於文化記錄及保存。舉例,新媒體藝術家兼大學教授邵志飛(jeffrey shaw)和團隊便對敦煌莫高窟的場景實行數碼化工程,3d還原敦煌壁畫及其他現場景觀,成功將莫高窟「帶」到各地展覽。

政府推出藝術科技政策,在多項資助計劃中加入藝術科技類別(例如「藝能發展資助計劃」),培養更多創新文化內容的同時,亦鼓勵從傳統文化中創造新的藝術內容,運用科技提升並保存傳統文化藝術,平衡創新與傳承。不過歸根究柢,在藝術創作層面上,為何和如何運用科技,皆是藝術家的選擇,而他們背後付出的大量時間、心思和設計,才是藝術創作的本質。

方才寫道,科技可運用於文化記錄,其中一個方式便是幫助業界建構文化數據資料庫。大數據正滲透着社會各方面,當中亦包括文創產業。文化數據的一種是文化資產記錄,這可能包括存放於公共資料館、博物館和圖書館中的文化資訊,以及來自唱片公司、電影公司和其他機構等的創意數碼資產。另外一種文化數據則反映觀眾的文化消費習慣。文化機構可收集表列數據、網絡數據或文字數據,用作了解他們的觀眾,例如收集和分析一場演出的觀眾人數、社交平台的瀏覽數據和觀眾反饋等資訊。這種做法有助增進文化機構與觀眾之間的連繫、衡量文化價值,甚至激發更多的創作實驗。這方面,內地、台灣以及英國等地都有更好的計劃開發和運用文化數據,從而輔助公共和私營機構營運和決策。

香港的文創產業一直缺乏全面的數據統計及分析系統,零碎的數據無法為文創產業提供有價值的決策資訊。在推動藝術科技發展的大環境下,政府也可開始建立一個完整的文化數據系統,整合與文創產業相關的數據並加以分析,為公共和私營機構決策提供精闢見解。

有了內容,以及能夠匯聚它們的數據庫,那下一步呢?行內常說「內容為王」(content is king),即優秀的內容創作是文化發展的核心,是產業的「內涵」。但如何讓更多人看到甚至用到好的作品,也是重要的問題。此時便需要商業活動,以及促進市場活動的交易平台。

推動「文化 ip」平台

今年的《施政報告》提出要完善「亞洲知識產權交易平台」,促進更多文創產業的版權交易,支持原創內容開發,算是進一步文化「產業化」發展。現任政府在政策中時常提到「文化 ip」,引起不少關注。「 ip」即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對文創產業而言泛指多元的非物質文化及文創產品,受版權和其他類別的知識產權法例保護,例如出版、電影、遊戲、視頻、音樂、漫畫、角色設計、品牌等。一個具有競爭力的創意經濟體系,建基於知識產權及其對文化和經濟發展帶來的貢獻。知識產權,包括版權、商標、專利和外觀設計等都是創意的貿易載體,版權交易更構成了文創產業中大部分經濟活動,全球版權產業對國內生產總值的貢獻平均為5.54%。

香港雖有「亞洲知識產權交易平台」,但缺乏真正善用此平台去促進文化ip交易。若完善得當,香港的版權制度有龐大的發展空間,推動文創產業發展。

要完善一個致力推廣文化ip交易的數碼平台,離不開科技的基礎。這個建設應具備3個特點,包括:①具備全面的數據庫功能,用於儲存和管理從公私營文化機構收集而來的版權資料;②具備交易功能,以促進版權擁有者和使用者之間高效透明的網上授權協議,順應時代發展,可引入區塊鏈技術和智能合約,促進更快更透明的交易,保障平台上的數碼授權或其他協議;③供本地、區域及國際市場使用,打通內地和海外市場的法律制度。

科技對文創產業有廣闊的用途和深入的意義,隨着藝術科技發展日趨成熟,要真正連接文化藝術與科技行業,便不應止於藝術創作,而是要着眼各方面的應用,才能真正打造豐富的「藝術×科技」生態。
 


来源: https://www.ourhkfoundation.org.hk/zh-hant/report/34/藝術創新/「藝術×科技」的進一步發�%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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